新闻中心

行业新闻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联系我们

027-87885857

027-87885857转609

18971286479

pushtech@163.com

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谭湖一路光谷8号工坊2栋四单元6楼

新修改的《计量法》自12月28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10-26 来源:本站
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八十六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全国咨询热线

18971286479/
18971384010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谭湖一路光谷8号工坊2栋四单元6楼

热线电话:18971286479

电话:027-87885857

传真:027-87885857转609

邮箱:pushtech@163.com

扫一扫关注官方公众号

武汉谱晰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22-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1002280号